关联企业融资利息相关内容介绍

学习期     2021-07-02 11:53:51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关联融资利息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法律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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